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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,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?
来源:廖瑾迪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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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,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?

【解析】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。为在债权人、债务人、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他人在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,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,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,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所以,他人虽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名,但仍然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,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。同时,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,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。


典型案例


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

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,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200000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7年1月6日,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,原告张某于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王某60000元,通过原告爱人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王某140000元。同日,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,载明:“今自张某处借人民币200000元(贰拾万元),月利息1%,利息每年按时支付一次,本金可根据对方需要按时归还。借款人:王某”。被告王某在借条右下角签名,但是未注明担保人的身份。被告王某借款后,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
一审法院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,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王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,故原告的诉请,法院应予支持;双方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了月息1%,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;从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,具体应为:34000元。关于被告王某在借条上签名的性质,原告主张王某系担保人,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认为,他人在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,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,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,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,不应支持。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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